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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副院長、教授 吳高慶
  腐敗害國害民,“幫派”式腐敗尤甚。所謂“幫派”式腐敗,主要是指以某人、某行業或者某區域為中心形成的群體腐敗。這些案件中的腐敗分子,多因某一官員或某一行業、區域而“結緣”,併在特定範圍內形成關係緊密、相互影響的利益共同體。他們狼狽為姦,相互勾結,形成的個個小團體,如同一個個“山頭”或“宗派”,因而由其所主導或延伸出的腐敗又被稱為“山頭”式腐敗或“宗派”式腐敗。
  與個人、個體的腐敗相比,“幫派”式腐敗具有其鮮明的特征:
  一是腐敗人數眾多,且以共同牟取不法利益作為根本目標。“幫派”式腐敗是腐敗領域中的“共同犯罪”,且屬於“特殊的共同犯罪”。這些“蛀蟲”之所以會走到一起,最為重要的原因在於一個“利”字———在一定組織的權力參與下,他們通過“分工”與“合作”能夠攫取到巨大的政治、經濟利益,以實現所謂“利益均沾”。
  二是“幫派”的形成、發展、壯大具有過程性,腐敗行為持續的時間也較長。腐敗的“山頭”、“幫派”並不是一開始就存在的,其從無到有,從小到大,從弱到強,一般需要一個過程。這一過程必定伴隨著“山頭”、“幫派”中骨幹官員的步步升遷,並由其通過不斷擴張的關係網吸收其他成員,最終結成一個自上到下、組織穩定的龐大“同盟”。而這也決定了此類“山頭”、“幫派”往往盤踞於某一系統、行業或區域多年,其腐敗是長期性的、持續性的。
  三是“幫派”式腐敗隱蔽性強,牽涉面廣,查處難度大。多年的經營,使得腐敗“山頭”、“幫派”對於自身所處系統、領域的控制已經達到“說一不二”、“一手遮天”的程度。於是,其成員在實施各種腐敗行為時都是一路綠燈,彼此心照不宣。同時,一榮俱榮、一損俱損的道理,也讓同屬於一個“山頭”、“幫派”內的成員明白大家都是“一根繩上的螞蚱”,必須互相保護和照應,抱團成一塊鐵板一致對外,針插不進、水潑不進。這導致“山頭”、“幫派”式的腐敗行為一般不易為人所察覺;即使被髮覺了,後續的調查、取證工作也會面臨各方面的阻礙和困難。
  由於“幫派”式腐敗具有上述特征,使得其對於國家、社會和人民的危害性遠遠超過個人、個體的腐敗,具體而言:
  一是以少數人的、局部的利益損害了多數人的、全局的利益。“幫派”中的成員,身為國家公職人員,眼中卻只有自身私利。他們不僅不為國家、社會和人民謀利,反而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,瘋狂掠奪國家、社會和他人的利益。例如,中石油窩案中被查處的蔣潔敏、王永春、冉新權等巨貪,違法違紀,大搞寡頭壟斷,不僅給國家的金融、環保領域帶來嚴重負面影響,甚至已經威脅到了整個國家的能源安全。
  二是“幫派”式腐敗破壞了正常的組織原則和紀律。為了鞏固權力根基,擴大勢力範圍,以保障自身的絕對權益,“幫派”中的官員在人事任用方面會千方百計地拉攏與自身“同宗”、“同線”、“同圈”的人,並竭力排擠和打擊與自身“不對路”的人。拉幫結派、結黨營私、黨同伐異,極大地助長了“請客、送禮、拉關係”等不正之風———溜須拍馬之徒居於權位,而真正德才兼備的人卻無法施展抱負;同時也導致民主集中制原則遭到踐踏,派系鬥爭叢生,並最終影響黨政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。
  三是“幫派”式腐敗嚴重影響了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,影響了黨和國家的執政基礎。“山頭”、“幫派”中的官員,大多帶有濃厚的官僚主義、形式主義、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,他們在政治上獨斷專行,脫離實際,拒絕聽取群眾的批評和監督;在生活上極盡腐化、墮落。毫無疑問,“山頭”、“幫派”的存在,將黨和政府與群眾分隔開來。如果長此下去,黨和政府必將失去人民信任,執政的基礎也將不再牢固。
  總之,與一般的個體腐敗相比,“幫派”式腐敗的性質更惡劣,破壞力更強,危害性更大。因此,必須加大氣力,以愚公移山的精神徹底鏟除腐敗“山頭”,擊垮腐敗“幫派”,使“幫派”式腐敗無處藏身,並最終根除。  (原標題:挖掉“幫派”式腐敗這座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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